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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用药休药期制度

日期:2023-07-07 来源:青岛海鲜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休药期是指最后停止使用药物的时间到作为食品上市出售时间的最短时期。休药期的使用范围是指在允许用药的种类和限用药物的范围内使用。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农产品含有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