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1、加强科学养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从健康养殖角度预防疾病的发生。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安全用药。
2、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渔药。
3、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5、严禁直接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6、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7、对养殖用药进行记录、审查,对出池水产品进行检测、跟踪,杜绝非法用药行为。
8、养殖产品在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的要求》。
9、自觉接受技术指导和培训,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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